如果一个司机被交警拦下后,在交警面前喝下酒,怎么判断他之前是否是酒驾呢,能借此逃避酒驾吗?

1. 逃脱制裁 2. 法理逻辑 3. 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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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不用判断,直接依据当面喝酒后的血液认定!

2011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点“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中直接提到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就算你当面饮酒,然后耍赖说“哦,警察叔叔,你没法证明我体内的酒精含量是刚才喝的还是开车之前喝的,你拿我没办法哦”,这都没用。警察照样把你抓过来吹气,仪器显示含量达到醉酒,照样立案侦查;如果只是酒后驾车,那也是要收行政处罚的。

从法理上来说,这样的推定是有道理的——如果你当真没有酒后驾车,大大方方接受检测就好了,何苦还要混淆视听?

很多人把法律看得过于死板,认为一定是证据大过天,只要没有证据,法律就拿你毫无办法了。其实法律里推定的地方还是挺多的,比如《侵权责任法》里就有规定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你医疗机构要真的对侵权事故没有过错,直接拿病历资料接受调查就好了,何苦还要隐匿或者篡改伪造?如果有篡改或者隐匿材料的,至少说明病历资料原件有你不愿意接受调查的部分,而现在侦查机关无法获取原件了,那就直接推定你是为了回避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而为之,你是有过错的。你以为拿不出病历法院就拿你没辙了?直接推定你有过错就完了。当然,这个推定是建立在医疗机构掌握有资料,理应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基础上的。

总之,你可以鄙视基层执法者的素质,但最好别随便低估高层立法者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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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了下微博,才发现这道题竟然已经被知乎君推到微博上去了,当时只是想介绍下自己的理解,没想到得了这么多票知友认可,承蒙各位厚爱,实在愧不敢当。

不管是在知乎评论还是微博评论,都看到几个疑问,在此一并先行说明,以免误人子弟,也就不一一回复各位了

1、原答题的最后一段,得到了一些认可,也得到不少质疑。不得不庆幸自己只是含蓄地写道“不要随意低估”,若是写上“请相信高层立法者的头脑”,只怕会得到更多的口水。写下这样一句话,是在我学法的过程中,发自肺腑的感觉。比如民法中,对岸的王泽鉴老先生(可惜,这位号称“全球华人民法第一人”的学者不算内地立法者),内地的王利明、梁慧星;刑法学的高铭暄、马克昌等等。在此不讨论为人,仅看学术成就,他们的理论深度都是很值得敬仰的。

在现实中,由于基层执法者的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判决存在不公,再加上媒体的夸张甚至不实报道,导致很多人对法律充满怀疑与不满。我并不打算在此为其辩护。但是若各位真的愿意尝试了解法律,哪怕就是与你生活工作相关的部法律,你就会发现,制度的建构本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中国从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到现在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立法者的工作绝对是应当获得尊重的。

我绝不提倡迷信立法者,但我非常尊重他们的理论成就以及立法贡献。

2、有很多学法学的知友指出,在这个答案中举例“医疗事故中的推定过错责任”是错误的,因为这与酒驾中依据检测直接立案的理论完全不同。

我想,这里存在一点误会。

我绝对没有认为公安部的这项指导意见中的立案标准是推定过错的意思。老实说,才疏学浅,我自己也不太理解这样一种“意见”究竟是怎样的理论基础,但这当然和民事侵权理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我举出“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是为了向非法科的知友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里面存在一些情况,在责任认定上对证据有特殊处理。比如推定过错责任,他是在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举出对抗证据之前,推定其存在过错。如果义务方最终没有办法提出对抗证据,那么就要承担过错责任。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在非常特定的情形中,且必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绝对不可能让法官自由裁量。除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情形以外,一般都是过错责任,即各位通常理解的“谁主张,谁举证”适用的原则。所以,杀人这样的案件是不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请学法的朋友真的不要举此例了,有点无力吐槽。检察院要起诉犯罪嫌疑人,必须要举证,若检察院不能举出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罪行,嫌疑人无须自证其罪,无罪释放。

举这个例子是在提问中看出,非法学学生可能对法学里面的举证有点理解上的差错,认为醉酒驾驶后当面饮酒给交警举证带来很大困难,交警在无法证明体内酒精含量是驾驶前饮入的话,对行为人只能束手无策。回答的本意是想提醒各位不要有此侥幸心理,同时举一点毫无关系的其他例子来证明法学里面举证责任存在特殊处理。仅此而已。

谢谢各位的关注,还有很多不足,希望向知乎的各位多多学习。

我来补充一下

@无冕之

的回答

如果一个司机被交警拦下后,在交警面前喝下酒,怎么判断他之前是否是酒驾呢? - 无冕之的回答

因为看到评论区有疑问,有人提出了其他正当情形,有人对我国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的举证问题产生了疑问,所以我在这里做出补充。

先贴出2011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1、该《指导意见》属于哪类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显然该《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能够以该《指导意见》对题目中描述的情形定罪吗?

很显然是不能,首先,能否确定一个人有罪是属于实体法的《中国刑法典》来确定的,而且其法律地位必须是法律这个最高级别的,是实体正义,而该《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且属于程序法,是程序正义。其次,任何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确定有罪,只有法院具有判决权,所以我们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称“罪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是说,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

但是该《指导意见》没有错,是有些人理解错了而已,文中写的是“应当立案侦查”。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分别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所以应当立案侦查,不等于应当审查起诉,不等于应当判决有罪。判决是要有严格的举证质证等针对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的程序的,而立案侦查要求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嫌疑”,所以无冕之在他的回答中所说的“不用判断,直接依据当面喝酒后的血液认定!”其实认定的是“嫌疑”而不是“有罪”,一些人确实理解错了。

也就是说,该《指导意见》指导一线民警对题目中描述的情形规定为可以立案侦查的“嫌疑”,而具体能否收集足够的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需要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后、侦查过程中进行收集,而对于“怎么判断他之前是否酒驾”,我只能告诉你有足够证据才能判断,具体的侦查过程、步骤等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具体行为,未经过批准我们是不得对外公布的,所以题主你这么问应该是问不到答案。

3、那既然无法直接确定有罪,该《指导意见》还有什么用呢?

有啊,说句不好听的,既然你这么做,那我就对你立案侦查,我可以刑事拘留你啊,即使最后没有被检察院提起诉讼,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那我也可以恶心你一下。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一个聪明之处,刑事拘留不属于刑罚,属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既没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有罪,又可以让借此逃脱法律责任的人尝到苦头,当然了,这些话并不是我应该说的,只是我的一个想法而已,大家就当没看到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