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面临诽谤罪 李方律师斥酒吧帮忙说

2013年08月11日10:27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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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资料图) 李天一(资料图)

  新浪娱乐讯 李天一母亲梦鸽[微博]女士6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涉案酒吧经理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并称杨某某主动挑逗李天一等。杨某某律师今天(11日)上午8时31分发微博表示梦鸽近日的行为有可能面临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另外,李天一家庭律师兰和今天(11日)通过新浪微博发长微博反驳事发酒吧“帮忙说”,质疑杨某某在事发后没有报警,而是先向酒吧汇报求助,而酒吧在得知轮奸事件后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给李家发短信要求私了的举措。

  梦鸽面临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被害人杨某某的律师田参军今天上午发微博,表示梦鸽对酒吧提出控诉可能导致被追究诬告陷害罪,而尚未查证属实的控告信向媒体披露,则可能面临诽谤罪,“李某某的母亲虽有权对某人提起控告,但同时面临因控告不实反致自己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她将尚未查证属实的控告信向媒体披露,又导致其面临被追究诽谤罪的法律风险。退一步说,纵然她因具有特殊身份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因侵犯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名誉权,而难脱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方律师质疑酒吧方面提议私了

  李天一家庭律师兰和则发文反驳酒吧的“帮忙说”,先是质疑杨某某在事发后没有报警,而是首先向酒吧汇报,“顾客被5人轮奸,身心遭受如此摧残,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报警、不是向亲人哭诉,而是选择向素昧平生的酒吧服务员和老板汇报,选择向李家发短信去电话。既然为保护隐私,连家人至今都不让知道,却勇敢地选择向媒体公布,扩大事态。种种表现有悖常理人情,极端考验人类智商。”随后又质疑酒吧“帮忙李家”的说法,“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事实,不报案,却想尽办法不厌其烦地打电话发短信,帮助嫌疑人私了隐瞒犯罪事实的做 法,在刑法层面该当何罪,对于经营酒吧的老总而言不会有所不知。”(覃覃/文)

  附:兰和博客《驳GLOBL夜半酒吧“帮忙说”》全文:

  昨日,李天一案件涉事酒吧GLOBL夜半酒吧在其自媒体发表长篇声明,阐明酒吧高层给李家打电话发短信的目的在于帮助李家,为杨某某伸张正义云云。鉴于媒体记者要求,现抽空回复如下:

  感谢贵酒吧终于官方承认了酒吧老总和员工倾巢出动查找李双江[微博][微博][微博]等人电话,并亲自给李家打电话、发短信“行侠仗义”的光荣事迹。

  对于该酒吧事实的陈述,可以将案发至今酒吧对外界所有回应进行纵向对比,会有诸多意外收获,就如杨某某身份的陈述一样,变幻无常、云山雾罩。提请酒吧方面注意的是,出于环保需要,以后说话尽可能保持理性和使用相对文明的语言。

  对于一家正规经营的酒吧而言,遇到顾客被人拖出酒吧这样的暴力行径,应当第一时间制止或报警,履行安保义务,而非听之任之,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顾客被5人轮奸,身心遭受如此摧残,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报警、不是向亲人哭诉,而是选择向素昧平生的酒吧服务员和老板汇报,选择向李家发短信去电话。既然为保护隐私,连家人至今都不让知道,却勇敢地选择向媒体公布,扩大事态。种种表现有悖常理人情,极端考验人类智商。

  对顾客向酒吧“报案”陈述自己被5人轮奸的所谓事实,作为合法经营的酒吧而言,无论从对顾客还是对酒吧自身的保护,最为妥当和明智的举措理应第一时间报警。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当事人,又撇清了与酒吧干系。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但酒吧的表现却是,越俎代庖地替“受害者”当家作主,老总、员工倾巢出动,到处搜索李双江电话,给李家甚至司机锲而 不舍频繁去电话发短信,要求私了。发短信的时候,居然用的是杨某某的手机号。酒吧老板在短信里表明,要诉诸媒体,这对酒吧和受害者的社会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至于私了,正常情况应该是施害方为规避责任或减轻刑事风险,主动提出,而非由受害人主动提出,更不应该由与受害人没有一毛钱关系的酒吧高层主动提出。这样不仅二度伤害了所谓的受害者,反而会让酒吧陷入是非漩涡,狼狈不堪。但夜半酒吧却反智反逻辑地演绎了一场反客为主、逆向思维的经典案例。

  至于酒吧老板所谓的“帮助李家”的说法,感激涕零。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事实,不报案,却想尽办法不厌其烦地打电话发短信,帮助嫌疑人私了隐瞒犯罪事实的做法,在刑法层面该当何罪,对于经营酒吧的老总而言不会有所不知。冒着如此巨大的刑事风险,急“施害者”之所急,想“施害者”之所想。 如此行侠仗义,江湖史上独此一例。

  酒吧老板的声明,很及时,逻辑上很有创意,也很考验智商。目标在于释疑,但看罢使人疑上加疑,云里雾里,以己昭昭,使人昏昏。由于时间关系,本律师不再一一评析。

  总之,我们的态度是,欢迎酒吧方面公开对质和辩论,更欢迎其起诉梦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清白,也欢迎广大媒体朋友全程直播辩论和酒吧自证清白的全过程。一切阳光下见。诚如斯言,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欢迎酒吧与本律师联系公开辩论事宜,联系电话:13811416498。

  兰 和

  2013年8月11日

(责编: 雨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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