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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微澜:曲解与回复

(2013-07-24 23:24:22)

李天一案微澜:曲解与回复


 723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发布声明:“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该声明源自媒体朋友对本人博文的曲解和误读。

721日晚,我发布博文《李天一案中案》,其中有这么一段:“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这一段文章被某些媒体朋友曲解为“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这是对原文的粗心误读。仔细阅读不难看出,本人的原意为,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前,本人在与辩护律师交流过程中,一再强调要将“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这一请求向法庭明确提出,并记入庭审笔录。庭审会议后,本人获知该提议得到辩护律师的落实。

中国文字的模糊性再加上某些记者朋友的粗心,把原意“认真”地曲解了,在此做一说明和更正。案情重大,必须去娱乐化。

 针对法院的这一声明,本人表达如下观点:

 1、既然律师在法庭上已经提出“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的申请,而此申请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有根本性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是否应予调查,或转交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与公诉方协商,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既然声明对此申请未予落实,由于事关重大,法院是否应该加以落实?

 2、关于法院“抓紧”审理的说法,本人持保留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审审限最长可达6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还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来查明案情,而不应该仓促草率。

由于李天一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审慎对待,任何程序上、证据上和事实上的纤毫差池都会被放置显微镜下接受严苛审视。在基础事实未明之前,不宜速战速决高效地将程序走下去。因此,“抓紧”不甚严谨,有失妥当。

至于“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因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即日起,本律师微博暂停更新”的休博声明。作为同行,本人尊重田律师及其选择,此声明不失为明智之举。

                                                          

                                                         兰 和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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