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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应该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本身并不直接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
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非是主关喜好的价值判断,而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求证结果,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视个案而定,即驰名商标认定只能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来进行认定,这种认定结果可能会因为时空、场景的不同而结果不同。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并非授予某个驰名商标荣誉,而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纠纷,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个认定的过程中会考虑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而且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但是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证明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
如果把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看做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则从矛盾解决程序变成了商业手段。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只能说明在这一时刻、在一定范围内属于驰名商标,是对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的确认,而非额外的加给某一商标一顶荣誉的帽子。
其次,“驰名商标”本身并没有误导消费者,相反,驰名商标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对于市场经济是非常有益的。
但是,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宣传发生了问题。驰名商标认定本来是对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的确认,目的是为了解决处理、审批具体案件。但是各地把驰名商标当做政绩,获得驰名商标即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奖励;而国家商标局也分批次进行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本来是个案认定、事后认定、被动认定,企业为了获得政府奖励,也为了开拓市场,故意制造案件、纠纷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而这个过程中发生了许多问题,甚至权力寻租,许多根本够不上驰名商标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变异为并非对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确认,而成为一种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成为一种企业开拓市场的手段。当企业拿着这种所谓并非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时候,当然属于误导消费者了。
就像我在上一篇转载中国日报采访我的博文《转: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