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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工会维权,而后有工会经费

(2013-08-09 23:14:01)
分类: 时评
7月,广州市绝大多数企业都收到通知,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由市地税部门代收。8月15日将是首次缴交日期。广东省总工会在其官网上称,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给企业增加负担。(《南方都市报》8月9日)

新闻中说,“距离首次缴交日期不到一周了,据记者了解,不少企业还在观望”,表明这个“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前有很多企业是不交的,,而从今往后,这笔钱将和企业其他税费一样被强制收取。广州某企业人士说:“不交的话,申报缴税模块就进不去。”

面对“给企业增加负担”的质疑,广东省总工会在其官网上回应称,“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说到这个“职工工资总额的2%”,还真是于法有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便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但这一法律条文意思很明确:假如某家企业成立了工会,该企业每月应向企业工会拨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经费。换言之,这个2%是企业支付给企业工会作为活动经费的,而不是上交给地方工会。

根据广州市的规定,“企业缴交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费款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按实缴工会经费的6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似乎这笔钱在地方工会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法定轨道。工会经费非要兜个大圈子才回到它原本应在的地方,为何要如此来回折腾?此外,回拨60%,余下的40%却被地方工会截留,人们就有理由问一声:这个40%被地方工会拿去做什么了?能否给企业和职工一本明细账?

不仅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交“工会经费”,而且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要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缴交比例同样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法》规定工会由职工自愿组建,换言之,企业可以有工会,也可以没有工会,如果某企业员工并无组建工会的意愿,“筹备金”又从何说起?若某企业始终未建立工会,就只能不停地给地方工会交钱,连60%的返款都拿不回来了。种种迹象表明,广州市出台的这个工会经费新规面目可疑。

从善意的角度理解,广州这个新规是以“威逼利诱”的手段倒逼所有企业都组建工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理论上说,工会是职工自愿组建的维权组织,然而现实中,企业工会很多时候并不能代表职工利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许晓军认为,当前群体性劳资纠纷之所以频发,在于员工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工会的角色身份不明。虽然《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会人员大多由资方指定而非职工选举产生,一旦出现劳资纠份,会天然倾向于为资方谋求利益。

地方工会解决不了企业工会身份定位模糊的问题,却要求企业组建工会、缴交工会经费,其结果只能是加重企业负担,而无助于职工权益的提升。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职工工资总额的2%”最终还会演变为职工现实利益的受损,到头来受益者大概只剩下地方工会一家。只有从制度上改变自上而下的工会组建模式,让工会成为独立于资本、政府之外的职工维权组织,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工会经费”才师出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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