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间看了《南方都市报》刊载的《“不实信息”成事实,谁为官方谣言担责?》一文,感触良多。确实,人们习惯了听官方说“不要轻信谣言”、“要坚决对造谣者依法进行处置”,也确实有包括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在内的法律专门规定了对造谣者的处罚,但是众所周知,这些都是针对公民的。然而,近年来,一些部门蓄意掩盖事实、歪曲事实的官方造谣现象,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去年12月,在《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从微博上实名举报现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的当日,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应,上述消息纯属污蔑造谣。并称“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在刘铁男最终落马后,党报把该发言人批为家奴。在今年6月青岛“副秘书长违建别墅”事件曝光后,青岛市委宣传部网络办负责人也称,官方经调查核实,网帖内容虚假,为不实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则称“不认识卢新民”……现在又被证明是公然撒谎。
一次次的官方造谣行为,无可置疑地严重损害了官方公信力,以至于老百姓对官方说的话“老不信”。但正如该文作者所说,“而比官方谎言更恶劣的问题还是,每一次谎言被戳穿或不攻自破之后,总像什么都不曾发生过一样,从来就没有‘责任’之说”。想必正是由于这种官方造谣不被究责缘故,才会使官方造谣更加肆无忌惮,而根本不顾及造谣后果。
然而,对这种官方造谣现象不予追责的做法,毫无疑问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是政府的主人,所有公职人员性质上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官方和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忠于人民———即常态下的社会公众,而不能向人民撒谎。所以,官方造谣就是相关公职人员为了私弊的缘故而对主人的不忠和欺骗,当然应当因为不忠于主人的缘故不宜继续从事公职,从而应当主动辞职或被开除公职。更有甚者,像刘铁男案这种刑事案件,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人员的造谣行为性质上无异于为其掩盖犯罪事实,从而有对刘铁男犯罪行为进行包庇的嫌疑,所以还有必要引起刑事追查。
总之,官方造谣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一种比公民造谣更恶劣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追责,而不是像当前这样不予追责。而且,对不当公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也是权责一致的根本要求。没有任何理由对官方造谣现象听之任之,而不进行有效追究。所以,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对人民的忠诚,为了维护官方的公信力,也为了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养成基本的责任观念,而不再肆意地掩盖违法乱纪事实,当前急需建立对官方造谣行为的追责机制。
□吴元中(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标题:[批评/回应]追责谣言不能只针对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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