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中的媒体责任
柴会群
李某某案今天再报新料,其一审代理律师陈枢发表声明,表示将不再代理此案二审。陈在声明中委婉质疑了一审判决,称由于我国网络和自媒体的极度发达,本案辩护从庭上发展到庭外,既出乎他的预料,也绝非共所乐见。“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一旦形成,绝非一人或数人所能左右或扭转。”最终导致其努力履约四个月,结果却是“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陈枢律师所说的“趋势”,在我看来主要就是舆论。而他所受之伤,也与舆论以及制造舆论的媒体直接相关。在我看来,这并非仅仅是陈枢的个人之伤,同时也是法治之殇、正义之殇。出现这种令人扼腕的局面,部分歪曲报道、煸动民粹的媒体和媒体人难辞其咎。
9月26日,我就李某某案所写的报道《夜半酒吧发生了什么》,发表于我所供职的媒体南方周末上。尽管稿件主要靠事实和证据支撑,并尽力维持所谓“平衡”,避免以给人倾向于某一方的印象,但不出所料,稿子刊出之后,我以及我所供职的媒体还是挨骂了。骂的话也似曾相识,如我被李家收买、我所供职的媒体堕落了之类。
值得一提的是,挨骂的媒体记者并不止我一个。稿子发前跟一个同行聊,得知她一直在报道李某某案,本来其倾向于受害者一方,后来通过特殊渠道看到了监控录像,观点有所调整。于是以录像为基础写了一篇报道。报道立场完全中立,写作也非常谨慎,全是事实描述,不夹杂任何个人评述。但是,稿子首先在其单位内部遭到很大争义,有人说她被李家利用了。好在有编辑支持她,最终稿子勉强见报。但果不其然,她在网上挨了一通骂。
在李某某宣判当天,我去海淀法院门口转了一圈,见到另一位一直报道此案的同行。李某某的判决结果出来后,他感叹说判得太重了。细说起来,我才发现我关于此案所掌握的材料,他大部分都看到过。而且还看到一些我所没有看到的。他的观点与我一样,就是李某某案的性质应该是卖淫嫖娼,强奸的定性非常勉强。可是,我看他之前的报道,发现对此观点却一直讳莫如深,似乎生怕读者看出他的本意来。我问为什么,他摇遥头,苦笑一声。
这半年多来,在媒体的持续报道中,关于李某某案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场。在这个舆论场里,李某某及其全家恶贯满盈不可饶恕,受害者杨女士则神圣不可侵犯。且不说为李家辩护,但凡有人说杨女士一点不好听的话,马上就成为李家的“走狗”。这也间接导致了一个恐怕只有我们这个时代才有的奇景:一个谎话连篇的陪酒小姐占据了舆论的道德至高点。而且她的气场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戳穿其谎言也成为风险极高的事。
这个扭典的舆论场的形成,背后当然有各种因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与媒体和媒体人直接相关。简单说,就是部分媒体和媒体人放弃了守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一味地迎合所谓弱者,歪曲甚至妖魔化李某某及其家庭。
在网络信息时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是不灵的。民众判断某个事物的是非,主要是基于媒体提供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是片面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那么必然会导致民众出现错误的判断,产生错误的舆论。而这种错误的舆论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媒体,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司法。
和唐慧案类似,从媒体传播角度,在李某某等人的案件中,一开始就出现了严重的信息失衡。一方面,尚未成年的李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迅速被媒体(甚至还包括央视)捅出,接着是对其不利甚至不实的消息开始传播,比如传言说的李某某的年龄造假、其他同案犯身份显赫、被害人被采着头发从后门进入酒店等。另一方面,对所谓被害人杨女士不利的消息却被屏蔽,而且这些被屏蔽的信息对了解案情非常重要。比如杨女士报案时自称处女、隐瞒真实身份、隐瞒事后收钱等,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但是,在严重信息失衡下形成的强大舆论场,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了极大压力。本来,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如果发现受害人报假案,是可以撤案的。但是,在李某某案中,即使杨女士真的报了假案,在完全一边倒的舆论环境下,公安机关如果撤案,势必将自已卷入舆论旋窝,毫无疑问会被立即贴上标签痛批之。所以,公安机关只能硬着头皮把案子做下去,哪怕是一锅夹生饭。这恐怕就是为什么3月份梦鸽向公安机关就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及敲诈勒索报案时却未被受理的原因。
遗憾的是,类似的情形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除了唐慧案,再早之前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邓玉娇案,无一不是因媒体报道失衡而造成舆论扭曲最终干扰司法、牺牲公正的恶例。而到了李某某案,则几乎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媒体对李家“批倒批臭”的势头,颇让人有文革再现之感;而对所谓受害人所滥施的同情,更是到了罔顾事实的地步。从这个角度上讲,李某某案的审判结果,不仅是李家之败,法治之殇,更是媒体和媒体人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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