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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汪炜华被指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2013-11-11 17:57:40)
标签:

天地侠影

汪炜华

合理质疑

杂谈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汪炜华亲属的委托,指派严义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为汪炜华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汪炜华,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汪炜华的行为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依据《刑法》第181条规定可知,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才构成此罪,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有编造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的行为,并且客观上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汪炜华并没有故意编造并传播虚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编造并传播虚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汪炜华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作出个人分析判断并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其行为实属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合理质疑,并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主观上,汪炜华没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故意。

    汪炜华作为独立的投资人,背后没什么资本的力量,自身从来不曾融券做空广汇能源,自己以及亲属均没有持有过广汇能源的股票。汪炜华在网络发表言论质疑广汇能源,不是为了自身获取非法利益、欺骗投资者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其仅是把个人投资判断进行分享发布,以形成讨论。

    事实上,中国股市的众多散户投资者,都热衷于在和讯网、雪球网等股票投资交流平台上与网友相互交流自己对某家公司某只股票的看法。他们用来帮助自己做投资分析和判断的依据,主要来自上市公司自身公告信息或媒体报道。其中许多具有专业水准的个人投资者,常会针对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做调研、做分析,力求引用充足的事实依据,并在网络上分享发布长篇的深度分析文章,以形成讨论。其中,就不乏质疑的信息。

    众多投资者各自发表自己对上市公司正面或者负面的评论,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各自观点的表达,形成讨论,目的是为了让足够多信息的自由流动、互相印证,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汪炜华基于广汇能源自身公开资料及网络报道进行分析,将个人投资判断进行分享发布,目的也仅限于此,其并没有编造虚假信息,造谣上市公司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汪炜华并未实施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

    要判断汪炜华是否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最关键还是要看他是否捏造了虚假事实,并且在虚假事实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并发表观点。只有他做出判断所依据的基础材料都是瞎编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汪炜华在网络上发表的观点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是广汇能源的自身的公告以及网上其他公开信息,并非由其自己凭空捏造。有网友指出汪炜华所提的“十大观点”涉嫌造谣,但事实上,汪炜华提出这十大观点都可以找到依据。

    比如,汪炜华指出盛景汇通等公司与广汇能源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依据是广汇能源2012年年报第22页“委托贷款项目”显示,盛景汇通向公司借款1.5亿元,“是否关联交易”栏显示“是”。

 “哈萨克斯坦东部、北部、中部没有油气田分布”。这句话引述自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撰写的一篇题为《哈萨克斯坦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现状》的文章。

    “从广汇哈密淖毛湖煤田构造来看,煤层厚度仅15米,埋藏深度平均130米,剥离率达到8的水平”,其引述的是全国地质资料信息网上,新疆煤田地质局161煤田地质勘探队2008年完成的《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广汇露天矿勘探报告》,这份资料也曾在广汇能源公告里被提及。

    除上述例举的内容之外,汪炜华发表的所有文章及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均可从广汇能源的公告或其他网络公开的信息找到来源。

    因此,汪炜华所发表的观点都可以找到依据,其依据广汇能源以及网络上公开的其他已知事实信息做出自身认知判断,并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客观上没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

综上所述,汪炜华没有故意编造并传播虚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编造并传播虚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汪炜华的行为属投资行为中最核心的部分,依法应予保护。

    合理的投资分析与评判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有本质区别,前者的行为人质疑的动机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欺骗投资者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并且其在作出正面或负面的评论时是有理有据而非凭空臆造。汪炜华的行为正属于合理的投资分析与评判行为,该行为正是市场投资行为中最核心的部分。

投资行为是指投资者收集相关信息,并以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进行投资分析,得出正面或者负面的判断,最终做出投资选择。

    不同的人因立场、认知等不同,对同一事实会有不同的判断。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对同一家上市公司、同一只股票甚至整个证券资本市场都会有不同的判断。有人看多有人看空,有人悲观有人乐观。投资者依据上市公司自身公开的信息以及网络媒体所报道的信息,进行投资分析得出正面或负面的判断结论,最终按照资金能力做出买进或卖出的投资选择。正面负面的不同结论,看空看多的分歧,买进卖出的不同,是证券市场形成的基础。

因此,证券市场需要就同一事实出发而得出不同结论的人,市场因有看多看空的分歧才得以成立。投资者若从已知或被告知的公开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负面的或偏于负面的结论,不应该认为是编造虚假事实或信息,更不能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保护。

    三、法律允许并保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质疑,上市公司也有义务进行澄清。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鉴于此,《证券法》中明确提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其中公开原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真实信息披露的准则,接受公众监督,让投资者了解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但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本身非常有限,不可能非常真实、准确、完整,特别一些确实有问题的公司,它会尽可能少披露信息以掩盖自身的问题。投资者对公开信息的把握具有不确定性,其按照接收到的公开信息得出偏于负面或完全负面的结论,对上市公司提出质疑并表达出来以寻求印证,是十分正常的。也正因为有质疑,上市公司才需要作出澄清公告以进行补充信息公开。

    通过投资者的质疑与上市公司的澄清,不断的沟通和讨论,足够多信息的流通、互相印证,往往更能动态地接近事实,市场信息会更趋于公开与透明与公开。

    由此可知,《证券法》规定“公开原则”本身是以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为前提而设定的,该原则本身允许并保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提出质疑的权利,以此促进证券市场信息更公开、更对称。那些能让市场信息更透明、更对称的行为都应该鼓励,合理的质疑都该受到保护。

    因此,汪炜华基于公开信息的合理推测,对广汇能源提出合理质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作为上市公司,广汇能源必须直面质疑,对此作出充分的解释,通过不断的沟通和讨论以增加投资者信心,不能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名,打压质疑。

 

四、汪炜华的行为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应予立即释放。

    2013年10月12日,贵局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汪炜华刑事拘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汪炜华的行为并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其行为实属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合理质疑,受法律保护,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为了保护汪炜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局依《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撤销本案并释放汪炜华。

    以上意见,希望贵局考虑并采纳。

    此致

乌鲁木齐公安局

 

                                      严义明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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