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案
由】
民商经济
->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
->
人身权纠纷
->
名
称权纠纷
【案件字号】
【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0.09.11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
刘宣、赵跃生、周韦
【代理律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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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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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住×××。
法定代表人:郁知非,该俱乐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宣,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曦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周韦,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
(以下简称申花俱乐部)
因与被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特雷通公司)发生侵害名称权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申花俱乐部诉称:原告作为一家全国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凭借自己的形象、名称、
荣誉称号等无形资产赖以生存。
经有关部门评估,
原告的商誉价值达113800万元。
其
他单位在使用原告名称、
形象和荣誉称号进行广告宣传时,
原告从每项合作获取的收入均不
低于30万元。被告于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在《新民体育报》上
刊发商业广告,
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名称和荣誉称号宣传其产品。
原告向被告多次交涉
未果,
故起诉。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明:
1、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的《新民体育报》第五版上被告所
做的广告。
2、
上海市虹口足球场、
上海邦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明,
证明上海市申花足球俱乐
部总部办公地于1999年4月16日从上海市欧阳路678号搬迁至上海市东江湾路4
44号虹口足球场。
3、
上海市足球协会的证明,
证明1999年足球甲A联赛,
申花足球俱乐部的主赛场
搬迁至虹口足球场,搬迁时间是1999年3月21日。
4、
1999年3月12日被告与上海海联广告有限公司签定的广告合约,
证明该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