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某国企员工王伟(化名)被医院鉴定为精神病后,自己通过自学获得了某名牌大学MBA的学历、学位。

  王伟认为自己没病,以侵犯名誉权将院方告上法庭,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被驳回。于是向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申诉。

  检方认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应启动特别程序,而不能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直接认定。

  近日,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对原审错误予以纠正。

  “精神病人”攻下MBA

  材料显示,王伟曾因追求单位的一女同事拒绝后,怀疑是单位领导从中捣乱,便选择了辞职。因其在家经常疑神疑鬼,父母提出带其做精神状况检查。

  2000年,王伟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某精神病鉴定专科医院。鉴定结果显示,王伟患上了精神病。

  王伟的母亲通过劳动局等部门协调,与王伟单位达成了一致,即单位继续为王伟保留岗位、但不安排具体工作,每月发给3000元生活费,盼其能早日康复回归岗位。

  在休养治疗期间,王伟自学攻读某名牌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并获得学历、学位双证。

  “病人”持“双证”提申诉

  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庞涛介绍,在取得了“双证”后,王伟觉得“要是有病我还能攻读MBA”,并担心医院的鉴定可能会成为他的污点。为此,王伟以“被精神病”为由,起诉鉴定医院,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8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伟患有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遂驳回其起诉。因种种原因,王伟未能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2年,他对该判决向一分检民事检察处提出了申诉,并特意随身携带着“双证”。

  法院再审纠正原审程序

  庞涛介绍,在跟王伟面谈时,发现其能像正常人一样交流,但一旦谈到案件细节尤其是涉及当年精神病鉴定时,王伟常常表现出激动情绪。检方启动民事调查权,专程赴有关鉴定机构调查,向专业人士咨询,后决定支持王伟的申诉。

  检方认为,本案涉及的就是特别程序中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如果说法院在普通程序一般审理中涉及这个问题,应当中止诉讼,将案件转入特别程序,在30日内实行一审终审,就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单独作出判决加以认定,而不能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直接认定。这是一个法定必经的程序,只有认定清楚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质审理。

  去年7月,检方就此向法院提出了上述监督意见。

  近日,法院吸纳了检方的意见并就此案做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审未走特别程序,现予以纠正。

  庞涛表示,这就意味着针对王伟2008年的案子已终结,但他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讨要名誉权还需再打官司,法院需先走特别程序,就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做出认定。

  ■ 追访

  “行使民事调查权,尚在摸索中”

  当事人打官司输了,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院能否行使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又该如何行使呢?

  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副检察长焦慧强介绍,以前,最高检民行办案规则对此类调查权有过规定,但只限于内部规则层面。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焦慧强表示,这是立法上首次明确赋予民事检察部门调查权,但规定较为原则,如何规范行使这一重要权力是一项新的课题,该院也在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模式。其中,MBA王伟遭遇“精神病史”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 调研

  应建立个人申请鉴定救济机制

  针对王伟一案,检察院在赴鉴定机构调研时了解到,实践中,鉴定机构往往不受理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且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鉴定机构认为个人提出申请,难以保证鉴定所需材料的客观真实,易导致当事人权利滥用。

  检察院调研认为,解决此类问题可以有两个途径。

  一是,建立个人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救济机制。虽然鉴定机构担心个人申请难以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可能存在恶意重复申请鉴定。但不能因一些技术问题而不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以防“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二是通过限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次数和设置鉴定机构等级,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目前,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效力上是平级的,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这容易导致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调研中,检察院认为等级化的鉴定管理体制被认为更符合中国社会的司法体制传统、法律职业者的传统认知,在当前涉诉信访、缠诉上访问题比较突出的矛盾凸显期,部分回归等级化的鉴定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