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行政上诉状
(2013-05-10 0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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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白文平,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80918XXXX,住河南省西平县权寨镇大刘堂赵庄村村民;
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孟晓东
局长
上诉人白文平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的(2013)郾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白文平公开与樊晓才死亡的有关的照片;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以公开樊晓才尸检照片涉及到死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同时认为照片如果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开与樊晓才死亡有关的照片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纯属主观臆断。
首先,死者樊晓才的肖像权、隐私权保护是由上诉人来行使和主张的,现在上诉人主张公开是上诉人的权利,对樊晓才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上诉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对樊晓才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就不劳漯河公安局城关分局和一审法院操心了,漯河公安局城关分局还是不要越俎代庖,替上诉人做主了吧。,另外公开与樊晓才死亡的照片并不是针对公众公开,而是针对上诉人公开,所以,即使公开也不存在侵害死者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至于,一审法院担心如果照片不当传播会怎么样怎么样,那更是杞人忧天了。试问一审法院,什么是照片不当传播?照片为什么会不当传播?不当传播的依据是什么?一张照片的传播为什么会造成社会恐慌?一张照片与公共利益有什么联系?作为法院凭没有任何依据的主观臆断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也太不严肃了吧?
综上,上诉人认为郾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应当撤销,请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