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报道:新闻自由还是媒体审判?

2013年04月19日18:28  新浪传媒

  媒体对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大量报道引发侵犯嫌犯隐私权和媒体审判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绚认为,媒体应该满足公众“合理”的关注需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建议未来可通过出台法规来避免案件审判受报道影响,“比如法院发布新闻禁令,在判决前暂不报道”。

  “只要媒体报道的是事实,媒体就是安全的”

  对于有网友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隐私保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表示,媒体大量报道可能会导致在案件审理之前法官就对嫌疑人产生不良印象,在此情况下会加大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难度,“但目前法律没有禁止新闻媒体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只要媒体报道的是事实,媒体就是安全的”。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绚认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体现了中国公众对这一事件的高关注度,既然公众的关注度高,媒体就有责任满足公众合理的注意兴趣。而被害人和疑似“施害人”都卷入了一个被公开的事件,双方都不自觉地成为“公众人物”。从媒介法的理论来看,“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便永远成为公众人物”,这是不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既然是“公众人物”,一般来说,其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就弱于普通人。

  应避免“媒体审判”和“未审先判”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则认为在对复旦投毒案的媒体报道中,整体来说过头了,容易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法院没到审判环节时,警方对执法侦察过程的过多批露,会让民众认为那就是事实。

  还有法律界人士指责媒体报道复旦投毒案时带有“未审先判”的立场,针对此观点,《中国周刊》副总编辑徐一龙表示“核心原因是我们对复杂事件的报道缺乏能力和规范。其实未审先判的媒体报道,几乎每天报纸上都有,那些新闻来自警方、检察院,但是因为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等,我们不会在意此事。这种错误的观念不只是媒体。"

  在徐一龙看来,“在复旦投毒案中,媒体报道只是披露了相对简单的事实,还存在大量事实未披露,这种令人痛心的事件的信息,应该是全方位打开,不管是媒体还是研究者。无论发生这种事情是原因是社会还是纯属个人,都值得整个社会去了解。”

  对恶性犯罪案件报道的关键在于“合理”

  新闻媒体到底应该如何报道恶性犯罪案件呢?陈绚认为,重点在于对“公众合理的注意兴趣”中的“合理”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一是法律方面的合理,即媒介报道不能违反法律,不要形成“新闻审判”或“舆论审判”,干涉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二是道德层面的合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陈绚表示,目前媒介关于该新闻事件的报道应该还是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认为的“合理”范围内。

  而对于详细曝光作案手段是否会引起效仿这一问题,郑旭表示,任何犯罪行为的犯罪原因都是极其复杂的,新闻媒体对犯罪手段并不必然引起犯罪效仿,因为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由非常复杂的社会因素决定。

  “对复旦投毒案的媒体报道方式的讨论,是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与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如有可能,将来是否可以出台一部法规,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对一些特别重大案件由法院发布新闻禁令,在判决之前先暂不予报道。”郑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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