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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萌芽杂志社关于“首届萌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信息)

(2013-03-20 00:48:33)
分类: 杂谈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 邮政编码: 200003 电话:23111111

法定代表人:杨雄   职务;市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SQ00240017020130215004);并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人民政府事业编制单位上海市作家协会下属单位萌芽杂志社,于1999年发起并联合全国七所高等院校,在全国范围内举办“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其后,萌芽杂志社在其公开出版刊物(萌芽杂志1999年第五期)上刊登了该次作文大赛的获奖者名单,其中载明上海市参赛者韩寒获得C组(注:社会组)一等奖。萌芽杂志社对该获奖者名单信息至今没有变更修正。

其后,萌芽杂志社数位主要负责人均在不同的公开场合与媒体上宣称韩寒获得的是B组(注:在校学生组)一等奖。参赛者韩寒在其后自己的文学作品中多次以此为宣传内容。

原告认为,萌芽杂志社举办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获奖信息混乱,已造成公众认知模糊,并涉及合法出版物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导致社会公众对于上海市政府为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而设立的事业单位萌芽杂志社举办文化活动的公信力的客观评价降低,也导致公众对于这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社会重要文化活动内容的信息获知混乱。

同时,原告作为出版物消费者,认为萌芽杂志社公布的不准确获奖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与出版物消费者的利益和知情权。

据此,原告于20132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上海市作家协会下属单位萌芽杂志社关于“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相关评奖记录。

2013228日,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做出《告知书》(编号SQ00240017020130215004),以“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认为,萌芽杂志社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为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而设立的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原告向被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该法规规定的政府公开信息范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九、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七条之十九、二十款。

原告认为:被告驳回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义务和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做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SQ00240017020130215004)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1、原告身份证

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3、本诉状副本一份

4、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SQ00240017020130215004

5、萌芽杂志社1999年第五期“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名单”影印件

6、萌芽杂志社主要责任人的公开采访视频与访谈博客。

7、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原告:

                                                                                                                2013320

 

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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