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洁
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原本去军都山滑雪场娱乐,没想到却被撞伤并致十级伤残。对此,康凯将军都山滑雪场、撞人者刘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5.8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和军都山滑雪场各赔偿康凯11万余元和4万余元。
2012年2月,康凯和朋友来到军都山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康凯在4号雪道内不慎摔倒,军都山滑雪场的工作人员随即将他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让其自行穿戴雪板,但在这个迂回站的顶部边缘只放置了2个到3个锥形警示桶。就在同时,在4号雪道内滑雪的刘某已经从雪道顶端滑下三个来回,就在他第四次滑下时,意外发生了。“我看到了那个警示桶,我原本想从两个锥形警示桶的中间滑过去,可我都滑到雪坡底部边缘了才看到锥形警示桶下边竟然有个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当时他已经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躲避,可下滑速度太快已经来不及了,他直接撞上了锥形警示桶,完全失去了控制,随后将康凯撞伤。
经诊断,康凯的下颌骨双侧骨折、颌面部贯通伤,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
该案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康凯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军都山滑雪场赔偿康凯近5万元。判决后,刘某和滑雪场均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一中院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刘某和军都山滑雪场的上诉。
法院庭后指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而在本案中,刘某在滑雪过程中忽视了锥形警示桶的警示意义,试图从两个锥形警示桶中间穿越,结果将康凯撞伤,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军都山滑雪场作为经营者,虽然已经在滑雪道拖牵迂回站设置了锥形桶作为警示标志,可锥形桶显然不能对滑雪者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因此也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说,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有能力和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降低或者避免危险发生。同时,滑雪者也要量力而行,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造成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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