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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民,请你们不要继续伤害一个未成年人!

(2013-02-23 21:02:11)
标签:

李双江

轮奸

网络暴民

收容教养

刑事诉讼法

分类: 法治事件

网络暴民,请你们不要继续伤害一个未成年人!
  

    文/李蒙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本人已改名,现使用其原名以保护未成年人)出生于1996年4月,也就是说,到2013年4月,他才满17周岁。但在近两年里,这个未成年人已经被广大网络暴民严重伤害,伤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法治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不管李天一是歌星的儿子,还是将军的儿子,他在法律面前应该与我们每一个人都一样平等。法律对他的制裁,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他也应该受到中国所有法律的保护,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1年9月,时年15岁的李天一,无照驾驶一辆宝马汽车,和同伴苏楠在北京海淀西山华府小区门前殴打一对夫妇,并损毁他人机动车辆。此后,李双江亲自出山与受伤夫妇会面,双方达成和解。而李天一被收容教养一年,并于2012年9月获释。
  北京市公安局对李天一做出收容教养的决定,是完全违法的。
  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少年犯管教所仅限于收押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刑期已满的少年犯,应当按时履行释放手续。……无家无业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介绍到社会救济机关予以收容教养。”可见在当时,收容教养的对象有二类:一是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其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且无家可归的。二是未满十八周岁但刑期已满的少年犯,且无家无业。
  根据这一规定,收容教养的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成犯罪但因年少不够负刑事责任或刑期已满但无家可归;二是无家可归。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即使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收容教养的对象也必须是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这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李天一构成犯罪吗?
  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法院才能判决。也就是说,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李天一的前提,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天一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有了这一判决后,北京市公安局才能收容教养李天一。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法院判决,我们看到的,是一些新闻报道,说李天一因犯了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如果不经法院判决,警方或媒体就可以确定罪与非罪,那还要法院干什么,那中国还有法律吗?
  关于李天一最近涉嫌轮奸的有关报道和炒作,严重违法!
  这两天,各大媒体都在报道,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某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遭轮奸。民警调查后,将涉案人员李天一等5人全部抓获,现该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围绕此事,各大媒体的公开报道上,谣言满天飞,互相矛盾不实之处比比皆是,看来媒体和网站也进入了“狂欢”状态。
  有媒体报道:“据悉,李某于2月17日伙同魏某等4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另有媒体报道,女事主是在酒吧喝醉后被李天一等五人带到宾馆内开房的。如果李天一等五人有“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女事主当时应头脑清醒,不应酒醉。
  有媒体报道,说五名嫌疑人中有李天一当初收容教养的“狱友”,而《东方早报》又辟谣,说没有狱友。收容教养人员能被称作“狱友”吗?他们是犯罪分子吗?
  更邪乎的传言则是,李天一“早年玩弄多名女性”,被称为“银枪小霸王”,还轮奸过他的英文家庭教师。对于一个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怎么这么多人热衷于这些传言?不仅如此传他,还传他父亲李双江如何如何。“老鼠的儿子会打洞”,文革中的“血统论”,30年后怎么又流行起来了?看来文革死灰复燃的危险,真是随时存在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李天一现在还不满十七周岁,此案如在今明两年审理,都必须不公开审理。北京警方,请按法律规定办事,对案情严格保密,不要触犯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在未判决之前,相关案情的披露,新闻出版总署应制定具体规定,进行严格限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所有人都平等,对歌星、将军的儿子也必须平等!北京警方如果触犯法律,应受追究。
  2013年1月1日刚刚开始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本案就是一次检验!
  北京警方和广大网络暴民,你们难道真不知道,实体正义必须靠程序正义来达成,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无从谈起。如果我们今天可以毫不顾及李天一应该享有的程序正义,仅仅因为他是歌星、将军的儿子,就对他的合法权益以“网络狂欢”的方式肆意践踏,那么,当有那么一天,我们自己的程序正义受到侵害时,又能怪谁呢?
  有关李天一涉嫌轮奸的具体案情,根据目前媒体披露出的点滴内容,疑点很多:1、有的说女子已经喝醉了,有的说是辱骂、威胁去开房的,当时该女到底什么状态;2、报案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多久?3、之前是否认识?从酒吧遇到到去宾馆开房,多长时间,发生了什么?4、既是轮奸,又要去宾馆,不知道宾馆走廊、电梯内有大量探头吗?
  李天一虽是名人之子,但此案既涉及被害人隐私,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应严格保密。但本案讯息甚至包括被害人年龄、泡吧包房等讯息,被如此泄漏,并导致网络铺天盖地的热炒,已经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令人痛惜。未成年人犯罪,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犯罪记录是要封存的。连宣判时候,旁听人员都要被告知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但本案侦查才刚刚开始,媒体就如此热炒,网络就如此狂欢,这只能说明,中国离建成法治国家的一天尚遥遥无期,政府不是法治政府,公民里有太多的网络暴民。

    有人说,这起轮奸案不曝光就伸张不了正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隐私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使是“李双江之子”的表述也是违法的。轮奸案在中国天天都发生,难道只有这一件需要媒体曝光才能伸张正义?媒体无非就是看上了李天一的身份能引起民粹反应带来的新闻效应,离开了李天一的身份,这就是一起普通的轮奸案,没有什么新闻价值。

    有人问我,“假如是你女儿被强奸了你还会这么说吗”,我想反问一句:假如是你的女儿被强奸了,你会希望像李天一这个案子一样炒得全国皆知吗?你希望媒体天天曝光、网民天天热议此事,并觉得这样就替你女儿伸张了正义、主持了公道吗?

    即使那个受害女子的信息最终不被泄露,但此事被爆炒,在她心里一定会留下阴影。她的家人和朋友现在一定处于惊恐不安之中,不会感谢那些曝光此事的记者,也不会感谢那些嬉笑怒骂的网络暴民吧?

  一个差3个月才满17岁的少年,被媒体报道“早年玩弄多名女性”,外号“银枪小霸王”;一个刚刚进入侦查阶段的涉性案件,有的网站的标题已经是“披露轮奸细节”!如此丧失新闻伦理底线,实在让身为媒体人的我,感到羞耻!某些中国媒体人,你们无耻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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