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存疑 何来“正当防卫”

法官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案没错,但前提是,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必须合乎常情常理,否则,任何嫌犯在没有旁证杀人后,均可凭编造谎言逃脱法律惩罚。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童丽丽

法官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案没错,但前提是,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必须合乎常情常理,否则,任何嫌犯在没有旁证杀人后,均可凭编造谎言逃脱法律惩罚。

2012年9月10日,媒体披露了“90后少女杀死性侵大叔”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旋楚琦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4年。

外界纷纷为其鸣冤,当事人却放弃上诉。旋楚琦的辩护律师王金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法院的判决已经“很可以了”。

“无知少女”对上“强奸犯”,舆论一边倒质疑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其中更有不少人认为,“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然而,此案中的诸多细节表明,旋楚琦并非“无知少女”,被强奸说辞疑点重重。

“内行人觉得轻,外行人觉得重。”一位法院知情人士说。作为一起明显的故意杀人案,判无罪或缓刑实在说不过去。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考虑到舆论和公众感受,一审法院判决前曾请示高院。

“无知少女”

2011年6月1日,广州市某城中村惊现一起命案:广州火车站搬运工、57岁湖北人杨金元,被房东发现被人杀死在房间里。10天后警方侦破此案,杀人者为案发当天与杨邂逅并到其家中“借宿”的18岁女子旋楚琦。

按旋楚琦的说法,2011年5月28日晚,刚辞去美容院工作的她,本想乘火车去厦门与一位未曾见过的网友会面,在买火车票时遇见杨金元,被对方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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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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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2

按被告自述,强奸罪因无物证和旁证(包括被强奸者破损的衣物,身上的伤痕,事发后应立即报案,或事后向亲友倾诉等等)不能成立。由于被告并未立即离去,其行为涉嫌设计图财害命。两种可能都有但一方已死,死无对证,均难以成立。应判过失杀人,4年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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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9

凡做过必留下痕迹,法医、法证等司法鉴定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复原案发现场,我们现在缺乏这些观念与勇气。以口供定罪的时代必将过去,高科技的侦查手段是人权保障的必要措施。给生者以保障,让死者瞑目!政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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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强烈建议在中国推行美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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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什么正当防卫?这岂不是在完全是在践踏人权的尊严吗?你想想,一个从事司法的法官,如此这般践踏人权,岂不是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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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对的,刚开始是出于正当防卫,但为何杨没有反抗的能力了,为何又要将其残忍的杀死,这是一个超出了自己应有的正当防卫权限了。其后杀死杨就是有动机的故意杀人。动机就是怕其报复。这是其一,其二是,自己刚进入时有时间可以逃走的啊,为何不逃走呢?其三,倘若她是一个尊守贞操的人,那为何又要无原无故的与一个陌生的男人住在一起呢,难道她已经满了十八岁了,这么一点防患意识都没有啊?自己又在社会上运作了两年,社会上的风气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假的不知道啊?我看她不是那么简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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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行为人故意杀人的事实和证据都查实,没有争议;量刑方面考虑先前被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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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这案子,判故意杀人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量刑太轻了,一个已经18岁的女性青年,在外多年,到一个陌生男人出租屋,还在等待对方洗澡,最后竟然成了被强奸者,开什么国际玩笑。有时候了,法官表面上很喜欢从常理推测,一方面又恰恰根本不注重现在的社会现实。现在的18岁,早已不时当年的18岁,年龄上是少女,社会阅历已抵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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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作者还有法律常识么??知道什么叫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种人还能苟活在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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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作者的逻辑是白木耳被强奸杀人就是正当防卫,黑木耳被强奸杀人就是自作自受???以案论案,你管人家以前干什么工作,什么性格,祖宗十八代是什么人,家声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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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少女身上是否有被强奸迫害所造成的证据尚待证明。即使是被囚,但在对方未实施任何行为就马上攻击是否应该算是防卫过当?断定对方无反抗能力理应停止攻击,却继续实施杀害行为,是否应按故意杀人论?脱离威胁后却不报案,且继续与尸体共处,是否应接受精神鉴定? 事实未清的情况下,南周将各个细节、组成点分出来,做法还算中肯。 媒体的责任应该是还原事实真相,而非主观臆断,制造标题党,通过误导舆论而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 以前的冤假错案是法律人员的素质造成的,现在的冤假错案,媒体你们难道敢理直气壮地说你们就完全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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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这个女人本不是一只好鸟,杨去招惹成悲剧。

2012-09-24

还有一个细节,此女刚辞去美容院工作,准备去会从未谋面的网友。大家应该知道美容院的工作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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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不痛不痒 和稀泥 到底是什么情况??该正当防卫就正当防卫 该故意杀人就故意杀人 现在4年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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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媒体啊媒体,原来是“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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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媒体应承担起舆论监督引导的作用而不是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而忽略细节,应该本着实事公正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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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精神病是不负刑事责任 不是无罪

2012-09-24

补充:这小姑娘也可能完全无罪,但需作精神司法鉴定。另外对特定人也有过激性错乱。 警方在侦察阶段的结论是关键,不仅是严格执法的问题,还涉及专业水平和社会心理,有时公、检、法三家就某案难结时也会商,这时最容易出错,偏离了事实。有时法院也和稀泥,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就说明了这点。罪与非罪,依法定罪量刑有时就像市场上买卖白菜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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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补充:这小姑娘也可能完全无罪,但需作精神司法鉴定。另外对特定人也有过激性错乱。 警方在侦察阶段的结论是关键,不仅是严格执法的问题,还涉及专业水平和社会心理,有时公、检、法三家就某案难结时也会商,这时最容易出错,偏离了事实。有时法院也和稀泥,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就说明了这点。罪与非罪,依法定罪量刑有时就像市场上买卖白菜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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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不管怎么说,要按照法律规定去看真相,如证据、分析等,这其中涉及刑侦专业技术,如果警方严谨而且没有倾向,这个案子一般会是三个结果:一是强奸前提下的正当防卫;二是有预谋的抢劫杀人;三是有人在背后策划的敲诈,但在某种情况下转向抢劫杀人。 就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有可能是以敲诈为目的的卖淫,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强奸,但即然能确认强奸就应该是正当防卫。但法院仍判旋某四年,存疑就出来了,等于否定了强奸。那么以敲诈为目的的卖淫转向杀人、或杀人抢劫就有可能,只是旋某没控制住过程,把敲诈搞成了其它结果。 如果目的就是在某种引诱下的抢劫杀人,那旋某就有意思了,这小丫头不简单,有过特定经历。 但如果她背后还有人,则更有意思。 中国的情色犯罪内容很多,有时在具体案子上很复杂,毕竟这一行当中的人懂法的很多,而且有人专门研究相关法律以规避。 如果这件事交美国行为心理调查处侦察,绝不是这个结果。当然,旋某也是社会意义上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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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这妹纸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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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媒体,你的责任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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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这个案子的教训如下:1、不要没事就带个陌生女子回家,哪怕是个“无知少女”;2、家里不要没事放这一把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