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旧城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海安市人民政府拟对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方案如有意见,请在2021年8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海安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反馈,书面意见请署实名并注明住址。
海安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地址:海安市中坝南路12号建设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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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慧 张璐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海安市人民政府拟对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小焦港河,西至永安中路,南至永宁小区北侧征收红线,北至润洋花园南侧征收红线(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组织形式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工程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海安丝厂周边区域更新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推进工作。
二、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
(一)签约交房期限
自本工程项目发放公开信确定的开签协议之日起60日内为签约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
(二)征收实施步骤
1.发布调查公告,入户调查;
2.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调查结果公示;
4.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5.选定评估机构;
6.评估机构入户评估;
7.分户初评结果公示;
8.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10.办理结算;
11.公示分户补偿情况;
12.房屋拆除。
三、补偿安置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20﹞2号);
3.《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海政规﹝2020﹞3号);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五、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补偿基准价:12600元/㎡(砖混一等十成新、一间朝南、一层成套住宅)。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迁费,每次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偿。
4.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居住。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的,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
选择回迁安置的,过渡期 24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
超过36个月的,从第37个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8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至所选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止。签约时暂计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安置房通知交付时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临时安置补偿。
5.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助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补助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以内的50%和70㎡以外的30%累加计算,补助标准为3000元/㎡。
6.选择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44㎡的,可以选择第二套安置房。
7.本项目安置房户型分别为:A户型建筑面积120㎡左右,B户型建筑面积135㎡左右,C户型建筑面积148㎡左右。各户型建筑面积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安置房基准价为12600元/㎡,层次价另计。
成套住宅楼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原则上只可选择A或B户型的安置房。确需选择C户型安置房的,超出B户型建筑面积部分,其安置房基准价在126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00元/㎡,即15600元/㎡。
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并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选择期房安置的,补偿款抵算所选择安置房房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计息。计息期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所选产权调换安置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之日止。
9.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后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款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承租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征收补偿款按规定结算给承租人。
对在本市境内实际居住只有一处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并持有低保或特困证,凭相关证明经所在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私有住宅房屋15万元。因分户、析产造成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不享有最低标准补偿。
10.“改变房屋用途”补偿
(1)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2)被征收住宅房屋改为商铺、餐饮、娱乐、旅馆类等商业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5%给予停业损失补偿;连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1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2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实际经营面积指合法建筑内实际直面服务对象所必需的建筑面积,不含维持正常起居生活、堆放库存所占的建筑面积。
11.车棚、车库的补偿
(1)经规划批建的车棚,按4500元/㎡结合相应的等级成新评估补偿。
(2)经规划批建的车库,按8000元/㎡结合相应的等级成新评估补偿。
12.阁楼补偿
经规划批建,随主体建筑一起建成,高度达2.2m及以上的,按3000元/㎡计算补偿,不计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3.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14.办理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付补偿款;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领取“选房联系单”。具体选房办法、程序另行告知。
六、住宅安置房源及价格
说明:1.经规划批建的地下车位价格为12万元/个。
2.安置户必须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
七、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办公用房补偿基准价为5000元/㎡(框架二等、十成新)。
3.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
4. 办公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元/㎡搬迁补偿;仓储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搬迁补偿。
5.征收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征收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正常生产的被征收单位停产,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征收区域从业的在册、在岗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企业职工人均月收入给予停产损失补偿。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停产损失补偿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停产损失补偿不超过6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征收区域从业的在册、在岗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停产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6个月。或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停产损失补偿。
7.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10%的奖励。
八、其它事项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处理好包含经济利益分配在内的所有善后事宜;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区域指挥部验收,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4.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在规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无批建手续的自建房,按建安成新价给予补助。未在规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交房的,不享受此补助。
6.本方案未尽事项,以公开方式另行告知。
7.本方案由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本方案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由海安市海安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采取协议搬迁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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